2020年08月11日
第03版:旅游报03版

平衡各方利益加强正面引导 妥善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

积极引导变更旅游合同的意义在于这既能保障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旅游企业的经营利益

□ 周俊武 米新磊

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行业造成巨大冲击,引发了大量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多集中于疫情及疫情相关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旅游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机票款等已经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是否属于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等。一边是旅游活动被迫全面暂停,另一边是大量已交费的旅游者要求退费并解除合同,一时之间,旅游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和困境。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近日专门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在处理涉疫情的旅游合同过程中,既要努力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始终以法律为准绳,在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和合同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积极、正面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通知》就变更、解除合同、减损和通知义务以及解除后的费用退还等因为疫情引发的典型问题,均给出了具体的指引。

一是平衡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权益。疫情防控期间,众多旅游者的出行计划搁浅,从保护旅游者角度而言,已签订的旅游合同理应采取延期等措施,但随着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复工复产,从保护旅游企业和推动行业恢复发展角度而言,应允许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对外进行转让,以便达到鼓励消费的目的。

《通知》提出,在积极引导变更旅游合同方面,除了可以引导双方延期履行合同,或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还可以引导旅游者将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外转让给第三人。积极引导变更旅游合同的意义在于这既能保障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旅游企业的经营利益。

在此过程中,引导旅游者对外转让旅游合同尤其值得推崇,这一方式不仅在实践层面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也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从旅游者的角度,每个人对疫情严重程度和自身健康状况的评判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只要疫情没有彻底结束,疫情就是旅游合同履行的障碍。也有人认为疫情一定程度上存在并不影响旅游,甚至认为疫情防控期间游客较少,旅游体验更佳。因此,旅游者之间转让旅游合同有着现实的可能性。从旅游企业的角度,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变更基本上不会影响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因为由何人来接受旅行社的服务,对于旅行社并无多少影响。从更深层次来说,接受服务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不必强求哪一个来享受,按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同时,旅游者对外转让旅游合同也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旅游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均有相关规定。

二是维持合同稳定状态,兼顾旅游者的权益保护。《通知》第三部分内容,通过对于“慎重解除旅游合同”“合同解除后费用返还”“旅游者因疫情原因遭受人身安全及滞留等问题时的安全措施和安置费用的负担”等细节内容的规定,专门强调了“依法妥善处理疫情期间旅游合同纠纷”的精神。

《通知》第9条基于维持合同稳定的考虑,规定“慎重解除旅游合同”,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但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旅游合同采用了原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相关示范条款约定旅游者有权在提前7日以上通知旅游经营者的前提下,享有单方的解除权。该示范条款制定的依据在于,旅游者提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一般不会造成旅游经营者损失,这同时也是行业惯例。因此,为了在维持合同稳定的前提下,同时兼顾旅游者的权益,在当事人主张解除的旅游合同的案件中,有关旅游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应当首先遵从合同的约定。

《通知》既强调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的作用,又强调要严格依法处理纠纷,《通知》的出台为后疫情时代旅游行业定分止争提供了指引和依据。随着疫情缓解以及复工复产的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复苏的脚步一定会更加稳健。

(作者为文化和旅游部法律顾问、北京金诚同达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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