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志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通知明确,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二是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通知还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