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09日
第01版:旅游报01版

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本报讯(首席记者 王洋)为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公益性,结合2017年试行以来的情况,国家文物局对《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进行了局部调整,调整后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日前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导则》分为总则、开放条件、功能类型、开放方式和要求、日常管理与维护、附件等6个部分。

《导则》提出,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其中,祠堂、会馆、书院和图书馆、学校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行政、会堂、工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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